原告:马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0号鹏龙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姚立杰。
被告:孙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长江,黑龙江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明某与被告大成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马明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00.00元,减半收取90,900.00元,由原告马明某负担。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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