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原告朱世泽。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朱世泽之母。
原告朱庆生。
原告袁淑荣。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同,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朱云龙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时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朱云龙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段某某2014年3月31日连带担保人刘盈”。后于2015年7月15日再次向朱云龙借款400000元,并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朱云龙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借款人:段某某借期叁个月2015年7月15日”。马云龙于2015年9月21日死亡。原告马某系朱云龙妻子,二人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朱世泽系朱云龙与马某之子。原告朱庆生、袁淑荣系马云龙父母。因被告一直未偿还马云龙欠款,现四被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某所欠原告马某、朱世泽、朱庆生、袁淑荣500000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20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段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欠款。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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