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负责人:廖先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东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方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外出务工。
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为与被上诉人马方方、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与马方方就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后,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向本院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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