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方方与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负责人:廖先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东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方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外出务工。
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为与被上诉人马方方、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与马方方就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后,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向本院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湖北省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朱玉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