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北星路,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秋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振东,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女,193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北星路,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秋菊,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振东,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起,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张某起、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马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 莹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王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