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庆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写字楼B座16层。
负责人刘洪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公司职员。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庆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国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被告韩庆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韩庆伟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新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同村南时,与同向行驶马某某的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韩庆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石家庄市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99天,期间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20046.47元。该医院于2015年11月6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1、右腓骨近端骨折。2、多发肋骨骨折。3、右足拇趾近节趾骨骨折。4、右手第2掌骨骨折。5、头皮挫裂伤。6、多处软组织挫擦伤。7、颅脑术后改变。8、上呼吸道感染。9、出院后卧床休息1个月,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原告车损经鉴定为330元。韩庆伟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1份,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庆伟、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1、韩庆伟同意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同意将赔偿款赔付原告;2、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理算后赔偿马某某11900元;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理算后给付韩庆伟垫付款8000元医疗费;4、马某某撤回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再追究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程序合法,所作结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采纳。原告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1、医疗费20046.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3、营养费4950元,上述三项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1万元;4、误工费3009元;被告有异议,认为没有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且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且超过国家平均寿命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本院采纳被告意见,原告请求不予支持;5、护理费30339元,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住院期间15日至20日为2级护理,认可1人护理,护理标准按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人马建辉无劳动合同,对其真实性不认可,马飞龙没有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资表及工资扣发证明都没有,且劳动收入超过国家纳税标准,没有完税凭证,对真实性不认可,21日之后病例显示是三级护理,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司法解释护理期限应该截止到恢复到自理能力为止,因此不同意赔偿21日以后的护理费。被告提供的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均证据不足,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马建辉1人护理,护理费为99天×116元=11484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被告认为过高。因原告不能明确说明其主张的交通费用与治疗的相关性,根据原告住院的期间、地点等因素,本院酌定500元;7、车损33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22314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损失22314元。被告韩庆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314元。原告依法应获赔损失已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限额内全额赔偿,被告韩庆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314元。
二、被告韩庆伟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曹国稳
书记员:张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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