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文成与易县食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文成
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易县食品厂
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文成,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食品厂,住所地:易县店北村。
法定代表人石金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成与被告易县食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马文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马文成负担。

审判长:许晓娜

书记员:陈瑞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