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成
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易县食品厂
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文成,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易县。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食品厂,住所地:易县店北村。
法定代表人石金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成与被告易县食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马文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马文成负担。
审判长:许晓娜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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