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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