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刘某立,成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358-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供反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A×××××号事故车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增儒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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