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立。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刘某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反诉原告马某某、刘某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反诉原告马某某、刘某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马某某、刘某立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马某某、刘某立负担。
审判员 赵增儒
书记员:白若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