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江,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告:临城县融运公交有限公司,地址:临城县临城镇临泉东路;负责人:杨春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梅,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临城县融运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米彦秋
书记员:郑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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