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婕,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栗 晴
书记员: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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