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萍,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峰所有的位于东京城的房屋产籍,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海峰所有的位于东京城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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