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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材。被告: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文材、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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