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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文材、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文材。
被告: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文材、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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