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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徐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滴道区,麻山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庆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滴道区,无职业。
被告:徐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滴道区,系被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省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庆发诉被告徐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庆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 判 长  董洪渠 人民陪审员  张雪莲 人民陪审员  李建娇

书记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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