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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华、秦皇岛市北戴河东经路宾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志鹏、孙丹丹,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东经路宾馆,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经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401816705J。
法定代表人:王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6280B。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海,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上诉人马振华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东经路宾馆,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蓬 审判员 张跃文 审判员 潘秋敏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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