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主要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利,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马某某与被告陈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建平
书记员: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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