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繁兴花苑二期115楼2单元301室(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小庄坨村(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小庄坨村(系李某某侄女)。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王撵庄小学病休教师,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小庄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何俐桦
审判员 :王婧
代理审判员 :杜林
书记员: :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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