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龚道平,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绿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振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北绿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北绿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路祥
书记员:韩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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