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桂玲,女,系原告马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建文,男,系原告马某某亲属。
被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史学林,男,系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盛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其主张的两项诉讼请求(林地和土地经营权)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对其主张的两项诉讼请求(林地和土地经营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对其主张的两项诉讼请求(林地和土地经营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慧超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张志远
书记员:韩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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