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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马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云社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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