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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长吉,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文,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明(系被告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彪

书记员:叶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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