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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徐某如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兵,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如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徐某如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徐某如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是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徐某如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计3,524元,由被上诉人徐某如负担1,299元,上诉人马某某负担2,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3,524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贾妍彦

审判员:陈显微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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