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起
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万腾
原告:马某起。
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左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腾,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起与被告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起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起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起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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