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王淑云
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阜城县甲乡乙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云(系马某某之妻),农民。
委托代理人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审第三人:阜城县甲乡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马某某、王淑云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阜城县甲乡乙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王淑云之委托代理人谭淑艳,原审第三人阜城县甲乡乙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晓燕
审判员:许晓芬
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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