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
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
孙某和
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和与被告孙某和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马某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马某和负担。
审判长:田宇
书记员: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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