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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和与孙某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和
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
孙某和
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和与被告孙某和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马某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马某和负担。

审判长:田宇

书记员:鄢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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