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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中新,该厂厂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龙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青县新兴镇小曲头砖厂向原告马某某购买矿石粉,欠货款78565元未付,青县新兴镇小曲头砖厂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以78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1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青县新兴镇小曲头砖厂名称变更为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其权利义务应由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享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给付原告马某某货款78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8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760元。逾期不交纳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转下页)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青县新兴镇小曲头砖厂向原告马某某购买矿石粉,欠货款78565元未付,青县新兴镇小曲头砖厂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以78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1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青县新兴镇小曲头砖厂名称变更为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其权利义务应由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享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给付原告马某某货款78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8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青县小曲头祥发砖厂负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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