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骉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海林市海丰基督教会
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
金文学
原告马志骉,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海丰基督教会,宗教活动场所场所登记宗场证字号(黑)J030410006,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海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安玉花,女,牧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学,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海林市海丰基督教会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骉与被告海林市海丰基督教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志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志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荣发
书记员: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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