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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唐山市凌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系冀J×××××号车乘车人。
委托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驾驶冀B×××××号车。
被告:唐山市凌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钢材市场155号。
法定代表人:耿俊江、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法定代表人:魏宝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驾驶冀R×××××号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杨卫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河北蒙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唐山市凌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被告赵宝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 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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