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 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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