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代表人李文立。
委托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俊松
书记员:向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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