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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温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
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温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要私下协商解决,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武立森 审判员  刘银环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赵冰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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