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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有、绥棱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西北街1委7组3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工人街。法定代表人凌长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宇,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某有上诉称,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绥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绥棱县人民法院,此请求在绥棱林区基层法院第一次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时即已口头提出。
上诉人马某有因与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09民初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马某有2017年6月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12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法院组织对所争议林地上的树木进行勘验时参加现场勘验,并发表意见,为应诉答辩行为,视为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该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称曾口头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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