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志海,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5元,因原告马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4585元,余款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马莹
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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