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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
韩新如(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冲、韩新如,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南大街855号。
负责人:孟祥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房云静
审判员:徐法宪
审判员:郭东

书记员: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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