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德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德某。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卫民,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德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14年年底时,被告说其孩子考大学分数不够,需要花钱跑关系,原被告是同事搭档关系,平时聊天时被告说起过,原告用心听了,被告用钱时原告就给拿钱了,原告称其于2014年12月28日晚上将一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当天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后2015年3月份原告给被告打电话问被告是否着急用钱,被告要求原告汇款,原告怕出错没有汇款,2015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起到邮政储蓄取款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2015年3月17日原告又自己取款1万元交给被告,被告没有为其出具收条,故原告共计借给被告5万元。
为证明上述情况,原告向本院提交收条两张,其中2014年12月28日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10000,人民币壹万元整,刘某”,2015年3月16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现金3万元(叁万元整),刘某”。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收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对原告上述事实不予认可,被告称实际情况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共同的朋友杨军向原被告借款,被告将钱借给原告,再由原告借给杨军,被告称其于2014年9月23日将5万元借给了原告,原告为被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想自己借钱收取利息,就于2014年12月28日退还给被告1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2015年3月16日原告又退还给被告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又退还给被告1万元,因5万元已经还清,故被告称其将原告之前出具的借条退还给了原告。
被告另称其子是2015年6月份参加高考,而非2014年12月份,原告2014年就知道被告孩子上大学是凭空捏造,被告从未因孩子上学向原告借钱,亦没有其他原因向原告借过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称被告因孩子高考上学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其提交的两份收条不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德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鑫

书记员:张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