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洁 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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