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居住于宜昌市,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彩霞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彩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彩霞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