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马彩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马彩云、马某某、马彩星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彩云、马某某、马彩星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彩云、马某某、马彩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马彩云、马某某、马彩星负担。
审判员 李兴茂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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