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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109国道北。法定代表人:于佳君,经理。被申请人:江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金昌,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文价值80万元以内财产或其在张家口世贸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收益8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图以其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大街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文在张家口世贸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张家口世贸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文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先行将本院扣留的80万元予以协助扣留,并汇入本院执行账户(账户名称:阳原县人民法院,账号:10×××67,开户行:中行阳原支行),本院对该款依法提存。二、查封担保人王图提供担保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大街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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