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孙国腾(河北高碑店兴华路法律服务所)
武力(河北高碑店兴华路法律服务所)
赵某某
胡聃(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孙国腾、武力,高碑店市兴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聃,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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