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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鑫
书记员: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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