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张杰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马明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已书面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马某某应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已书面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马某某应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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