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泉,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谢某某、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马某某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谢某某、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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