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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