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系原告之子。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侯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昆,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富润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刘细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2-13层。负责人:孙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朋,该公司员工。
马某某与梁某某、侯志军、河北省富润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富润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其余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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