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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彬、丁某某、韩某某、邱某某、马某某与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广彬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韩某某
邱某某
马某某
隋某某

原告马广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广彬、丁某某、韩某某、邱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秀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广彬、诉讼代表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凤军,被告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房屋进行了施工,负出劳动,应给付劳动报酬。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施工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观点,因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马广彬
的人工费2645元、原告丁某某的人工费1485元、原告韩某某的人工费2435元、原告邱某某的人工费2645元、原告马某某的人工费2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45.57元,由被告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房屋进行了施工,负出劳动,应给付劳动报酬。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施工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观点,因被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马广彬
的人工费2645元、原告丁某某的人工费1485元、原告韩某某的人工费2435元、原告邱某某的人工费2645元、原告马某某的人工费2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45.57元,由被告隋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秀华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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