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个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个体。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咏,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存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秀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坤,个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2014年8月10日《二九〇农场学府家园小区2号、3号楼结算协议书》及2015年2月9日《学府家园小区2号、3号楼工程款最终决算协议书》的认定上,存在事实审查不清问题,鉴于上诉人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某某、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27元、上诉人哈尔滨翼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1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吉凤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翟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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