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常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某某与武某某、常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袁海新 审 判 员 田咏梅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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