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
田某某
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朱小明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亚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商砼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官垱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朱小明。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志达商砼公司、第三人田某某、朱小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24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志达商砼公司、第三人田某某、朱小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某某、朱小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6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沙洋县志达商砼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某某、朱小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6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周曲曲
审判员:王志高
书记员:柳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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