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2451142J。法定代表人:郭向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宜昌鑫业铭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在执行裁定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没有可供保全的标的物。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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